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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遇事故身亡 胎儿出生获赔
作者: 张爱华    发布时间: 2008-05-04 0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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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廖远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谢扬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

   2007年2月10日,被告廖远由于不当驾驶货车将谢庚撞伤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廖远负主要责任,谢庚负次要责任。2007年7月,谢庚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廖元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和谢庚之妻毛梅腹中胎儿将来的抚养费等合计12万余元。后经法院释明,原告同意撤回腹中胎儿将来抚养费的诉求,留待日后另行起诉。

   2007年11月,谢庚遗腹子谢扬出生后,毛梅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于200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元及保险公司赔偿谢扬抚养费等共计2.8万元。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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