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损失费 证据不足应理赔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5-04 10:29:4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5月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7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亦是第三者损失的范围,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过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保险条款亦不具有排除适用的效力,故应当认定3000元的精神损失属于被告应当理赔的第三者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三日内向原告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8089元。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因工程影响经营状况 承租人可适当少付租金 ·迟延办证不同于迟延交房 业主索要违约金被驳
·保险公司拒付保费证据不足 受益人获赔 ·保险公司拒付保费证据不足 受益人获赔
·申雪赵宏博“合同纠纷案”宣判 冰坛夫妻再胜诉 ·住别墅无安全感 拒交物业费业主证据不足败诉
·房屋低价卖朋友 妻子状告丈夫私自售房证据不足 ·车辆燃烧保险公司拒赔 抗辩无理车主获赔9万
·车辆燃烧保险公司拒赔 抗辩无理车主获赔9万 ·客户称轿车自燃状告销售商制造商 证据不足败诉
·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货物受损 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索赔 ·用户状告中国移动擅自变更移动秘书台应答方式
·就餐时遭歹徒持刀袭击致残 法院判决酒家担责30% ·隐瞒售房真实信息 卖方和中介公司均担责
·未按约定支付中介佣金 买房人应履行自身义务 ·合同约定不明一方欲耍赖 法官严密推理折服众人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