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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行政审判

打破“只陪不审” 人人签署审判意见
宿迁法院试行行政案件庭审评议意见书制度
作者:耿辉 祥龙   发布时间:2008-05-04 1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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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4月下旬,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行政庭自5月1日起,在办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填写庭审评议意见书,并在评议意见书上签名,作为个人对案件评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书记员订入案卷副卷备查。这是该市法院为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推出一项创新举措。

    宿迁中院通过调研发现,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合议制审理,不少非主审法官对案件审判缺乏责任心,尤其反映在案件评议环节,往往讨论不深、不透,名义上是合议,实质是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直接影响到集体智慧的发挥和对主审法官的监督,行政案件审判质量一直不高。为了改变“只陪不审”局面,宿迁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开展“创建精品案件工程活动”,并确定将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质量作为创建活动的突破口。该院行政庭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设计了庭审评议意见书的样本。其主要包括案件名称、争议焦点、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对行政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的审查意见、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对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审查意见、对每一份争议的认证意见、对全案的处理意见等10项内容,从而迫使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用心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宿迁中院要求一审行政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必须审阅案卷材料,并根据审阅情况,在庭审评议意见书中填写审查意见;对于证据较多以及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还应当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案件争议焦点和争议证据。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应当全神贯注于庭审活动,并根据庭审进程,在庭审评议意见书中填写本人对争议证据的认证意见和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意见,并结合庭审评议意见书发表评议意见,庭审结束后,共同审核会签法律文书。

    庭审评议意见书制度的施行,大大增强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真正落实了法律规定合议制度的立法精神,发挥集体智慧在审判中的作用,防止一个人说了算;还有利于加强对主审法官的审判监督,有利于二审全面了解一审情况,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共同做好当事人息诉息访工作。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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