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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北京房协倡议承诺 中大恒基要双倍返差价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5-05 1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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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当时,中大恒基等多家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纷纷表示坚决拥护,愿意接受社会监督。近日,买房人周先生却以中大恒基公司违背倡议书承诺,赚取了6万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了丰台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房屋差价及其他损失共计12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6月25日,李先生与中大恒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所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时任中大恒基虎坊桥店的经理张某代办该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有关事宜,并将该授权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天,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3%。9月3日,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现周先生已经交齐全部放宽88万元,并于9月26日取得房产证书。

    周先生购买该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先生,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周先生认为,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并支付多收的中介费、支付周先生多承担的贷款利息、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以上共计1264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出卖人李先生与中大恒基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房屋成交价为82万元,而中大恒基公司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却将该房屋以成交价88万元卖与周先生,且中大恒基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出卖人,亦未将售房差价款给付出卖人,应认定该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行为。张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下属经营店的店长,其代理李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中大恒基公司所述张某系个人行为的辩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中大恒基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款行为,故依其承诺应双倍返还周先生房屋差价款,由此给周先生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亦应承担给付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周先生一直非常认真地听宣。当听到自己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法官的支持时,周先生激动地说道:“我完全同意法院的判决!”相较于周先生的激动,中大恒基的代理人则比较平静,其表示需要回去请示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判决结果。

    【相关链接】

    北京房协倡议: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权属情况能否入市交易要严格查证核实,保证房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做虚假广告和推介。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价格要按市场价格予以真实评估,不蓄意提价或压价,不赚取差价。在存量房买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要让买卖双方当事人见面洽谈交易事项,当面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除按现行规定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后再行出售外,不搞现金收房业务。通过银行专户交割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挪用客户资金。如有赚取差价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退赔差价。在店面公示“不赚差价”倡议书及本公司投诉电话。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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