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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会成为“概念法律”吗
作者:徐迅雷   发布时间:2008-05-05 13: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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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展上有“概念车”,法律法规的“集中营”里可没有“概念法律”,已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是要实施、要尽快派上用场的。可如今我多少有些担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抽象成“概念法律”或“法律概念”。

    今年5月1日施行的这个条例,在“阜阳EV71病毒”的衬托下,多少显得有些孤独孤单——是否属于“独孤求败”有待实践的检验。截至5月2日,安徽阜阳EV71感染病例数上升为3736例,其中死亡22例,重症30例,病危12例。卫生部已成立了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陈竺部长出任组长。不管阜阳当地政府如何百般自我澄清,反正公众很长时间里接收到的“政府信息”是滞后的、并不完整的。我觉得阜阳的“现实”,正是羞辱了“法规”一把。

     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当然是好事情,如果一直没有这样的条例,那么“屏蔽信息”必然会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首要“选项”。信息公开条例,先要有,再求好。但这毕竟是“有限进步”,因为这个条例在落实中会遇到太多的窘境。但条例并无罚则,只有“监督和保障”条款,其中提到“责任追究制度”,但具体如何追究,则没有清晰的规定。为了防止条例被“概念化”“虚拟化”,已有学者建议:迅速成立主要由学者组成的信息公开条例落实监督巡视团,进行督察。

     在此之前,我国其实有大量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办法,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等等。事实上,没有公众太关心这些条例办法,也没有部门张罗着自己部门的信息公开。通常来说,日常信息公开易,重大信息公开难。一旦遇到与公共危机扯上关系的信息,“能瞒则瞒”就成了政府部门“身不由己”的必然选择。

     哲学家阿奎那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以及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很清楚,就是希望导致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动,不作对公众隐瞒信息的行动。但是,“病毒”来时,我们的地方政府官员,就自然而然地站在了“病毒”一边,身不由己、言不由衷地为“病毒”说话了。我们面临的现实就是:要么“病毒”战胜“条例”,要么“条例”战胜“病毒”。

     公开透明,从本质上说,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凡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和工作都要公开。本来,法律是一种可预见的秩序,但现实将其变成了一种不可预见的秩序。所以,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很可能会成为“概念法律”,成为“自律宣言”,变成“观赏性”很好的东西,看起来好看,听起来好听,施行起来却没人搭理它。

     如果要想真能让“条例”战胜“病毒”,那么它需要走过许多的“后续路径”。我以为,第一重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要将该条例升级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由此来改变《条例》位阶太低的问题,美国、英国、瑞典等法治社会,对于信息公开,大都制定有《信息自由法》,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公开相应的信息。第二是,关乎政府形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危机性信息,须重点予以公开,如果这些重大信息难以公开、无法公开,那么,这个条例就是失败的。第三是强化问责的落实,我觉得“监督巡视团进行督察”依然是表面的,最要紧的是要有“硬杠杠”,能够让失职官员“下去”甚至“进去”,否则,任何“督察”也是“虚拟”的。

     法律不能成为“概念法律”,不能成为“奢侈品”,所以不能给法律制度留下那么多的灰度空间。宪政学者德沃金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如何才不变成“荒唐的玩笑”,确有太多的事情将来要好好去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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