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执行追踪 |
“法院的关怀让我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作者:高旭 王显彪 发布时间:2008-05-05 14:01:35
法官让伤残补助递到被执行人手中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显彪为在工作中遭遇瓦斯爆炸被烧伤的赵某送去了27000多元赔偿金。感受到法院问候与关怀的赵某全家人,亲自到法院送来了绣着“弘扬正气 执法为民”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和精神。
赵某于2003年2月到北京门头沟区某煤矿劳动,在煤矿井下劳动过程中,因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被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去医院救治,被鉴定为二级工伤。出院后,因该煤矿未按规定给予赵某工伤待遇,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赵某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于裁决煤矿一次性支付给赵某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多元,并以后每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300多元。后因该煤矿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债权债务由其主管单位门头沟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2004年1月,承担债务的经济合作社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起诉。一审中,法院认为赵某在该煤矿劳动和领取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在煤矿井下劳动过程中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鉴于该煤矿注销登记,煤矿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单位门头沟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故判决该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赵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7000多元;并从2004年6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共计1368元。 2004年6月,该经济合作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该煤矿为其开办的所有制企业,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经济合作社支付部分赔偿金后,一直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每月支付义务。2008年4月10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经济合作社多次以村里搞建设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执行,执行法官为了能及时将赔偿金送到赵某手里,缓解其生活的困难,多次去村里联系、沟通,化解双方的矛盾症结,并讲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说服了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将27000多元交到法院。 拿到案款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赵某,并将其所申请的27000多元伤残抚恤金递到他的手里。法官的为民执法让赵某感动不已,他来到法院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工伤使我失去了劳动能力,让我倍受煎熬。法院的关怀,让我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太感谢你们了……” 编辑:李金红 |
右侧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