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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性丑闻"再掀波澜 "小霞"诉报料人张钰侵犯名誉权
作者: 李鸿光    发布时间: 2008-05-05 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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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4年前,报料被媒体暴炒“导演黄健中性丑闻”的张钰,因向某报社提供“小霞”的照片,被该照片的主人翁谢小姐告上法院,谢小姐在诉状中要求,张钰及上海某报社(刊登“张钰与小霞合影照片”)为她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尽管同为艺人的谢小姐亲自出庭,但张珏被告席上仍是空着。

    现年30岁的谢小姐诉称,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网,才发现张珏向媒体“抖料”,与张珏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为“小霞”。认为第一被告张钰于2003年年底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还称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报社刊登了《张钰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该文称张钰联系该报记者,提供谢小姐与张珏合影照片,声称“是通过小霞同意的”。(事后,张钰又向媒体承认该“合影”,实际就是原告与张钰的合影),该报首次将“张钰与小霞合影”刊发后,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丝网”站上仍在传播。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词,这纯粹是张珏“陷害无辜”。

    法庭上,身着玉色休闲装、扎了一把马尾辫的谢小姐认为,自己从事演员工作,与张珏仅仅是同学关系,与黄健中则根本不认识。张钰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将与两人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实称:这就是她揭露的“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中进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报社,则不顾公布该“小霞”照片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加以核实,就擅自将该照片作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损害了谢小姐的名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4月4日,为了提起这场诉讼,谢小姐老家专门委托江苏盐城市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当着公证人员面,点击Interner Explorer浏览器搜索,保全了5份证据,内容涉及谢小姐形象被当成“小霞”传播,张钰向媒体公布与小霞合影,就是与原告的合影,并称是“与小霞合影照片”。

    在庭审过程中,张珏的被告席上始终空着。先前,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法院曾向张珏身份证的湖北省十堰市住址,发送应诉书和诉状副本,因无人签收遭退回。之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1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开庭公告,仍然杳无音讯。

    法庭上,某报社委托律师则辨称,作为谢小姐之诉,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声称谢小姐是演艺圈的一员,应该知道2004年1月12日的报道。从报导看完全是引用张珏的口吻和提供的照片,与报社无涉。但承认坐在原告席的谢小姐,就是当初照片中所指的“小霞”,称事后未联系到张珏本人,认为报社只是对事件过程以张珏口述作一描述,不构成对谢小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同意登报道歉及赔偿。

    经过法庭两轮辩论后,合议庭审判长胡智明宣布,因张珏未到庭,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将择日予以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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