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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楼建设影响采光 开发商需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8-05-06 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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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生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入住后不久,陈先生发现该公司建设的邻楼将其所有的向南居、卧室的阳光全部遮挡,以至冬至前后一个月其家里白天光线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为此,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增加电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846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

    2004年5月15日,陈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某小区14号楼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交付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此后,房地产公司如期将住房交付陈先生,该住房南侧有主卧室窗户一个、客厅阳台落地窗户一个。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建设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并因此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12号楼工程对14号楼(东段)南立面日照状况进行测算,分析结果为: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14号楼(东段)南立面的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为此,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因住房采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在本案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建设的位于陈先生住房南侧的12号楼的存在,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846元。

    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是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所以其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对14号楼陈先生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基于该事实,房地产公司对鉴定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所提出的异议主张及其不同意赔偿陈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辩称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予以采纳。陈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住房贬损经济损失25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陈先生另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陈先生住房因受采光影响所造成的合理房屋贬值及增加电费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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