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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标本意义
作者:刘义昆   发布时间:2008-05-07 0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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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5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7日《信息时报》)

    距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仅有5天时间,如果减去3天的小长假,可以说在两天之内《条例》就面临了公众的考验,这恐怕是政府部门始料未及的,这也消除了一些论者对推动《条例》的公民自觉的担忧。显然,对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公众推动力,反而是政府部门自上而下推动的勇气和执行能力让人放心不下。

    黄由俭们的底气来自于《条例》的实施,他们仔细阅读了条例,请教了律师,撰写了规范的申请报告,申请政府部门公开“县建设局撤销原县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报告。然而,接到报告的政府官员先是“一愣”、然后是“当场拒绝”,理由是“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从这“一愣”、“当场拒绝”和“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中,我们会发现,虽然经过了一年多的准备,一些政府官员对严格遵守、执行《条例》并未做好真正的思想准备,还在延续“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的老思路。

    据说,是由于时间紧迫,政府部门许多配套工作还没有做好,比如各类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此项工作干部的培训、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搭建等。更为难堪的是,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应该由谁来负责,或者“不知所措”、或者推脱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按照老办法把群众推给信访部门——思想上都没有准备好,行动上没有做好准备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群众“不清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找哪个部门”,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正如有论者所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然而,光说不练假把式,《条例》是个好法规,公开是个好事情,但若政府部门不能切实履行职责,把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再好的《条例》也只会是还是蜃楼。

    “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的形式,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通过法庭的控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树立司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判体现法治精神,兑现政府通过法规形式向公众的承诺。践行《条例》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一件件“小事”开始,以积跬步成千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从这一点上看,汝城“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能否解决好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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