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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买房登记弟名50年后起隙 法院强制变更所有人
作者: 高旭 樊英    发布时间: 2008-05-07 09: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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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5月5日,一起因房屋产权登记名字和实际所有者不一致而引发的外甥和舅舅房屋所有权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房屋所有权过户义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强制办理了过户手续,给这起亲戚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划上了一个句号。

    本案中,原告王某、王小某系刘某的子女,被告刘小某系刘某的弟弟。五十年代,刘某购买了一间土房,因当时国家正进行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刘某担心房屋被没收,于是在买房时使用了弟弟刘小某的名字,以其名义办理了郊区房地产所有证。几十年来,刘某夫妇多次对该房进行了翻建,扩建为两间。1992年6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了新的房产所有证,产权人仍登记为刘某,但该房一直由原告一家占有、使用。2002年6月,刘某夫妇先后去世。后因将来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因,2007年8月,刘小某以外甥、外甥女占用其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将两间房屋间腾退。同年9月,王某兄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原告与被告诉争房屋,系原告母亲以被告名义购买。自购买至今,该房一直由王某夫妇及其子女实际控制和占有,并进行了多次翻修、改建。虽然买房时的房契及如今的房屋所有权证皆使用被告名字,但被告在50余年的时间内,从未对该房行使过任何权利,王某的父母应系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原告父母去世后,该房应属他们的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要求确认房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维持原判决,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小某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执行法官采取措施带着双方,强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说服教育,彻底化解了舅舅和外甥之间多年的房屋纠纷。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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