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儿子百天照灭失 母亲状告摄影公司索赔获支持
作者: 王悦    发布时间: 2008-05-07 10:11:35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拍摄儿子百天照片,刘女士却突然被告知她儿子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38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化名)的刘女士,对具有特定意义的儿子照片的灭失非常气愤,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爱婴科贸公司退还刘女士摄影费100元,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女士诉称,爱婴科贸公司于2008年1月主动与自己电话约定,在2008年1月15日(儿子加加出生满百日的当天),由公司上门为加加提供百天照片拍摄服务。2008年1月15日,刘女士与爱婴科贸公司签订了百天照拍摄合同,并为加加进行了拍照,拍照期间,摄影师态度恶劣,工作不负责任。直到2008年1月21日上午,爱婴科贸公司电话通知刘女士将2008年1月15日为加加拍摄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

    刘女士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百天照片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百天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拍摄百天照片是一种民间公认的习俗,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都有很大的纪念意义。由于被告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了自己和儿子加加作为留念的“百日照”永久灭失,而且爱婴科贸公司在拍照完成的一周后,才将加加百日照丢失的情况电话告知自己。自己得知此事后很气愤,而且全家因此也都情绪低落。自己快40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对其视为掌上明珠,并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得知儿子照片丢失后,由此自己精神受到打击,高血压复发,已经影响了对孩子的正常抚养。故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爱婴科贸公司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爱婴公司在法庭上称,被告承认这件事存有错误,被告也多次与刘女士取得过联系,提出过多种处理意见,但是刘女士要求比较高,所以没有同意。事情起因是SIM卡出现问题,无法恢复。被告提出重拍,并且提高拍照价值并进行补偿,但刘女士提出的数额我们认为比较高。被告同意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爱婴公司签订百天照拍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因爱婴公司的过错致使加加的百天照灭失,爱婴公司理应退还刘女士交付的款项。百天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爱婴公司的过错致加加的百天照永久性灭失,爱婴公司理应赔偿刘女士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爱婴公司表示同意向刘女士赔礼道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医院失职致病人身亡 法院调解家属获赔十九万 ·音著权协为50首歌曲维权状告17家单位索赔20万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三歌厅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 ·未保留术前照片致术后无法对比 美容院担责四成
·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举证不能需担责 ·占用他人土地搭建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拆除
·粗心大夫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 患者获赔5千元 ·无知中介擅自挂牌卖禁房 法院令其具结悔过罚1千
·拖欠工资14.5万 被聘厂长起诉用人单位获支持 ·律师求职电子邮件外泄案宣判:百度无过失免责
婴儿离奇失踪之谜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