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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补偿协议 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被罚10万
作者:孙占文 孙金甫 发布时间:2008-05-07 1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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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30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罚款10万元。
2000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因建公共设施楼梯需要,占用申请执行人吴萍所有的二间门面房后半部分。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在公路客动站西侧楼后边补给申请执行人三间宅基地使用权,吴萍另出资2000元并自办一切建房手续的协议。协议生效后,吴萍按约出资2000元并办理了《建房许可证》,但因资金紧张暂未动工。2006年3月,当吴萍准备建房时才得知邓州第一运输公司已将补偿给自己的宅基地建成杂物房。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一审判决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赔偿吴萍该宅基地款129661.3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经多次执行未果,邓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其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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