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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值260万 两青年均领刑罚
作者: 杨克元    发布时间: 2008-05-07 1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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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两青年租赁仓库,存放假冒伪劣卷烟;受人雇佣,进行运输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周友朋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沈振宇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来自浙江省温岭市的青年周友朋冒名“孔文庆”租赁了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四组田家巷10号和l7号的两处农宅,作为仓库存放其准备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并购买车辆作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交通工具。2007年12月初,上海市徐汇区青年沈振宇明知周友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但有利可图,故仍接受雇佣驾车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并管理上述仓库。

    2008年1月16日,上述两个仓库被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查获,沈振宇在七宝镇九星村四组田家巷17号的仓库被扭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并当场缴获待销售的中华、红双喜、利群、三五等各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计l.69万条,货值金额260万余元。2008年2月25日,周友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周友朋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沈振宇明知是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仍帮助他人销售、管理,待销售金额共计26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周友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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