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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抽过烟,所以你没资格得奖
作者:成彪   发布时间:2008-05-07 14: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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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市范围内年满18周岁,正在吸烟或者使用其他烟草制品,并且“烟龄”超过一年的烟民,只要成功戒烟半年以上就有机会获得万元大奖。5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健康教育所获悉,为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吸烟对大众的危害,2008年全市戒烟大赛将于6月1日起正式举办。(5月5日《东方早报》)

    以抽奖倡导公民参与戒烟,方式好坏、效果多少暂且不议,只说这抽奖机会的设定——“烟龄”超过一年,成功戒烟半年以上,就有机会获得万元大奖,这让一直不抽烟的人如同抽了口“二手烟”:感觉很不合理,有被误伤的味道。

    抽烟对身体有害,这是不争的事实;抽烟影响他人,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在“烟民”与“良民”之间,谁更该受到奖励,这不该是个问题。既然部门想到用奖励方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那首先应奖励已经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的人,巩固他们继续保持健康生活方式,让沾有抽烟等坏生活习惯的人感觉到“损失”,这样才能起到倡导的效果。否则只奖励“改邪归正”的抽烟者,让拥有良好生活方式的人感觉到“损失”,这等于认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无形中产生了不良的教唆。

    在一个活动上,抽烟的与不抽烟的被分在两个房间,一个房间供给中档烟,一个房间供给时尚水果,抽烟者有人提意见,组织者称“分配不能亏待‘好人’”。活动第二天,就有“烟民”扔掉烟头,“叛逃”到另一个房间;第三天,组织者将水果换成了进口高档水果,另一个房间则空无一人——尽管中档烟仍在桌上,没有“烟民”愿意“吃亏”了……一点点利益分差,就这样能改变人的选择。而在平常诸多场合,东道主只会准备香烟(甚至高档烟),却想不到为不抽烟的人提供“公平待遇”,这对抽烟者是多大的“鼓励”,对不抽烟者又是多大的“打击”!

    制度不能惩罚“好人”,奖励制度更不能惩罚“好人”。就上海市的“戒烟抽奖”而言,成功戒烟者可以参加抽奖,而不抽烟者自然更有权直接参加抽奖。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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