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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法院行政审判“三前协调”
作者:秦飞雁 罗晓光 刘海源   发布时间:2008-05-07 14: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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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推出诉前协调、庭前协调、判前协调的“三前协调”力度,2007年至今,办结的2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9件是通过上述方式协调处理的,协调成功率95%。

    “未雨缪绸,开展诉前协调”。在立案阶段,该院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又未雨缪绸,在立案前就开始做协调工作。对原告起诉完全无理的,尽可能的说服行政相对人息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的,则及时将情况通报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主动与相对人沟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今年就有1到3月,有2起案件在诉前得以协调处理。“找准症结,注重庭前协调”,是芦淞法院又一成功经验。因为开庭前证据交换后,争议焦点往往非常明确,问题的症结也全部暴露出来,这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庭前协调,避免因庭审对抗激化矛盾,协调的成功率往往较高。“善始善终,落实判前协调”。该院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当做宣判前的一项必经程序,要求对前二个阶段未能协调好的案件,再通过开庭,把握最后时机,做出最后努力,在既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又维护政府权威的原则下,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化解行政争议。2007年至今,该院宣判前成功协调的达10案,占协调成功案件总数的52.6%。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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