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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译错误离谱,行政不作为需埋单
作者:郭立场   发布时间:2008-05-08 1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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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the expensive sun。见过翻译出错的,但还没见过错得这么离谱的。前日有网友发帖,揭露了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上错误百出的中英文对照标牌。该帖展示的中英文标牌错误低级到令人震撼的程度,大家直呼这翻译真是太牛,太强大,太彪悍。众网友无不“顶礼膜拜,俯首称臣”。(5月7日《成都商报》)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别说达到翻译的标准“信、达、雅”了,读者能猜出来标牌的意思就算是本事。据贵阳客运段的说法,当初这些标牌制作时曾经请教过外语方面的专家,但可能由于中英文理解上有出入,所以出现了以上的问题。事实情况是,这样的解释颇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据了解,标牌的错误已被提出,段上领导非常重视,已经安排人员尽快修订并更换有误的标牌,以维护窗口单位的形象。显而易见,贵阳客运段在这件事情上,是很有自知之明的,倘若没有显而易见的错误,也便没有更换有误标牌之说了。问题的关键是,错误离谱的英文翻译,为什么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非得由乘客提出质疑了,非得由媒体参与曝光了,才有主管部门的“救火”行动。退一步讲,作为所谓的窗口单位,堂堂一个贵阳客运段,在“曾经请教过外语方面的专家”的前提下,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也该有个明确的说法呢?难道外语方面专家的水平竟如此低下,连普通乘客发现的问题都不能事先预知。

    贵阳客运段英文翻译错误离谱,这里涉及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长期以来,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及理念,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及工作的要求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行政主体应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以消极的漠视的态度来完成本职工作,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方式带来的后果不仅影响相对方个人利益,更影响政府的形象。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不作为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群众服务的威信,损害政府公共形象。

    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必然是违法的,对这种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一样,应该追究责任。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凡显系一个义务上当作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但是,与追究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责任不同,在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时应持更为慎重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个人做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事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则相对而言就是例外的”。那么,究竟应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呢?有人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因。与损害事实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克斯·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是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也就是说一种统治的合法性取决于公众的认同、支持和忠诚。所以,政府不仅需要实现法制化,还要实现道德化,而政治制度的道德化是实现政府道德化的重要方面。政府责任的价值取向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从根本上说,责任是政府对公私利益关系的认识和处理问题,反映着公共利益的要求。责任不仅表现为政府及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体现在他们的责任行为上。

    贵阳客运段英文翻译错误离谱,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法律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应扩大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不作为的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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