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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务员辞职辞退法规”尽快出台
作者:司振龙   发布时间:2008-05-08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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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有望年内出台。这将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5月7日《人民日报》)

    辞职辞退法规缺乏、不规范、不健全,一直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盲点。虽然现行《公务员法》包含了相关规定,但失于粗疏、宽泛,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并不大。若公务员辞职辞退相关法规能够出台,其价值意义不言自明,令公众充满期待。

    实际上,长期以来,对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起直接指导作用的是:制定于1995年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它汲取了之前国家公安系统、地方海关及税务系统,在辞职辞退工作方面的经验总结,并贯彻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的管理精神。虽命名为“暂行规定”,某种意义上却担当着“法”的职能,并成为地方相关规定的依据,比如《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等,皆以之为圭臬。

    与之同时,一些公务员管理的特定方面、特定公务员系统的具体规定,也涉及到了辞职辞退的内容,比如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广州市人事局起草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等。

    很显然,将上述条例办法纳入《公务员法》,以形成规范完善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法规,对公务员管理制度而言,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立法工作。但未能尽如人意,一则《公务员法》对它们的总结、吸纳、规范化的程度是有限的,二则其自身的执行效果也并不见佳。因而,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使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实现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化;或使相关政策具备实际的治理价值,都需要一部集成补缺功能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法规。

    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是具备规范化、实用价值的相关法规缺乏,另一方面,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如今已非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据统计,1995年至2004年,先后有3万余人辞去公务员职位。而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国处分公务员共计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左右。仅2003年,全国受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达到了14213名。2006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人数约为8327人,其中开除的914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受处分人数为169人,其中开除36人。

    很难想象,“公务员辞职辞退法规”缺席,如此庞大的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又会具备怎样的效果。实际上是,作为应有主宰者的法规缺席,而令不同条例办法之间彼此孤立,甚至相悖,已成为了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的软肋,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也使得公务员管理制度自身失去了必要的法治基石,乃至每每酿成“恶权凌法”的局面,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法官张鸿英、辽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等就是突出的例子。

    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使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高效化的轨道,还是为了以法治为主导,解决并不鲜见的公务员辞职辞退大问题,都迫切地需要相关法规尽快出台,公众对此也充满期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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