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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车祸截肢企业无钱赔 荆门中院真情化解执行难
作者:李胡兵 发布时间:2008-05-08 14: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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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年仅4岁的小男孩和爷爷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小男孩手臂截肢。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在的厂矿承担77万多元的赔偿金。可现实情况是,这家厂矿已经停产多月,没有能力履行这笔巨款,而小男孩又急需钱安装假肢。日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份执行协议。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下终于融冰,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2005年11月4日上午,钟祥市某矿职工刘某带着4岁的孙子小伟(化名)到矿上上班,下午下班后祖孙俩步行回家。此时,该矿职工赵某无证驾驶矿上的一辆无牌并且未年检的拖拉机,从矿山拖着滑石回矿上。由于制动发生故障,拖拉机冲下山坡路左侧,车箱侧翻,将在路上行走的刘某和小伟压在车下。刘某和小伟都受伤。小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个多月,左前臂被截肢,共花去医疗费3.8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矿和赵某已给付赔偿款8.5万多元。 经鉴定,小伟的伤残程度为6级,赔偿指数为50%。小伟的家人将肇事司机赵某和其所在的钟祥市某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车祸给小伟和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7年7月27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伟的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假肢维修费等共计98.9万多元,肇事司机赵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所在单位钟祥市某矿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该矿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1日,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为钟祥市某矿赔偿小伟各种费用共计77.5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钟祥市某矿未主动履行义务。小伟于2008年3月1日向荆门中院申请执行。 荆门中院执行法官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此案赔偿数额巨大,加上申请执行人小伟截肢后急需费用安装假肢,他的父母为此焦急万分,如不能妥善执行,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执行庭将此案件交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承办。 3月12日,执行组法官们大清早就从荆门出发,经过崎岖不平的村道来到了钟祥市某矿。映入法官眼帘的是单位的大门半边斜垮着,矿长办公室内连一把椅子都没有,桌子上落满了灰尘。经过了解,法官才知道,该矿已经歇业多月,矿上年轻的职工都已外出谋生,年长的职工靠低保生活或靠民政部门的救济生存。 案件申请执行人急切的需求与被执行人单位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怎么办?执行法官找来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被执行人某矿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较强,当即提出此案的执行宜快不宜慢,企业万一走法定程序解决归宿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提出用该矿新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抵偿部分债务,并力争筹集部分现金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 被执行人还有一块地,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转机。执行法官当即赶至该矿新厂区,察看了现状,对厂区现有承租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之后,执行法官又多次来到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提出拟偿债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无设置抵押、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况调查取证,并在调查清除之后及时对该矿新厂区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该矿新厂区的现承租人就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以合同的形式进行了约定。 3月19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将该矿新厂区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房产、围墙)租赁给申请执行人使用,期限为40年,从2008年至2048年,年租金为1万元,合计40万元,此租赁费抵付该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赔偿金;该矿除去这40万元之外还应支付的37万多元,以每年支付2万元的方式支付,每年4月底之前支付,直至付清为止。 4月29日,被执行人钟祥市某矿已经将本年度应履行的2万元人民币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接收了被执行人新厂区的财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父母对法院以此方式执行案件表示十分感激。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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