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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的几个相关问题
作者:刘忠发 孙松柏   发布时间:2008-05-08 14: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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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

    对国有资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或者说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要委托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0年5月下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有:1、持有国务院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2、经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也可以接受国有企业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该种证书由原国家国有资产局(现归财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盖章。持有该等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以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他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有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即可。凡未领到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资产评估能力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只能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

    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此作出鉴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三、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实体性贬值使由于使用麽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上述所说的情形中:1、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3、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4、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5、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6、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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