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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送气操作不当致餐馆火灾 终审判赔41万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5-09 08: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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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燃气公司在向餐馆送气时因负责送气的员工操作不当,致使燃气外泄遇明火后引发火灾,餐馆员工被烧伤,餐馆设备被损坏。餐馆内发生的这起火灾,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燃气公司赔偿餐馆和两名受伤员工各种损失共计412834元。

    去年5月,北京湘楚情缘餐饮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称,2005年7月30日11时,北京市某燃气公司员工关某在向餐馆送气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液化气爆燃,引起火灾。火灾导致餐馆两名员工严重烧伤,饭店的罐瓶间、操作间局部、部分炊事用具和部分液化气罐不同程度的烧毁、烟熏、水渍、操作间内的食物原料全部报废,餐馆停业整顿一个月。要求燃气公司赔偿餐饮公司各项损失共计 38万余元。在火灾中受伤的两名厨师邓师傅和赵师傅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对于餐馆和员工的诉求,燃气公司辩称,液化气爆炸与他们没有关系。理由是,燃气公司从来没给餐饮公司送过液化气,关某是为河北省三河市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送的液化气;关某不是燃气公司的职工,他驾驶的车和其所拿的液化气都不是这家燃气公司的,他们对关某没有支配权,对关某的经营也没有受益。餐饮公司提供的供气合同上所盖燃气公司的章是关某自己偷盖的,他们并没有与餐饮公司签订合同,对于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燃气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他们认为,火灾原因认定书也没有给关某送达,所以火灾原因认定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是火灾责任认定书,他们认为法院应先确定火灾责任,不同意餐饮公司及两名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餐饮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和燃气公司给餐饮公司出具的购买液化气发票,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燃气公司陈述关某不是其单位职工,被告没给餐饮公司送过液化气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由于合同履行中燃气公司对高度危险作业未尽相关义务,使液化气泄漏遇火造成火灾,给餐饮公司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燃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公司要求燃气公司赔偿的装修工程材料及电缆损失、空调修理费、停业租金损失、房屋安全鉴定费、餐饮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燃气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火灾无关,系不合理的支出,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于200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赔偿原告北京湘楚情缘餐饮有限公司电缆及装修工程费、空调修理费、房屋租金、房屋安全鉴定费及医疗费、护理费、购买生活用品费、交通费等共计224476元。于12月作出判决,要求北京市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80963元。判决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6510元。

    判决后,燃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燃气公司与餐饮公司无买卖关系,关某不是燃气公司员工,燃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是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判,驳回餐饮公司及两名员工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2004年9月11日,餐饮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了燃气供气合同,合同约定餐饮公司委托燃气公司供应液化气,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切实保证送气安全,如因燃气公司人员不规范操作和液化气设备漏气导致安全事故,概由燃气公司负责……。合同盖有燃气公司印章,燃气公司经手人为关某签字。2005年7月,燃气公司收取餐饮公司液化气费12 976.80元,并向餐饮公司出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在该发票中盖有燃气公司印章。同年7月30日,供气合同经手人关某为餐饮公司送液化气罐,当日11时43分因关某换液化气罐时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在餐饮公司酒楼的罐瓶间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20平方米,造成赵某、邓某受伤,饭店的罐瓶间、操作间局部、部分炊事用具和部分液化气罐等不同程度烧毁、烟熏、水渍。

    后经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经现场勘验及通过询问当事人、饭店厨师、服务员了解情况,确定火灾原因为关某在罐瓶间换液化气罐时液化气泄露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

    一中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系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及相关工作,应当规范经营行为,对社会及其自身安全负责。依据餐饮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供气合同后,燃气公司向餐饮公司提供货物,餐饮公司向燃气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燃气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餐饮公司出具供气发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燃气公司否认燃气供气合同经手人关某系该单位员工,且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关某出庭证实自己的身份,但仍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燃气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高度危险作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液化气泄漏遇火造成火灾,对餐饮公司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燃气公司应予赔偿。对餐馆员工所受伤害应予以赔偿。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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