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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08-05-09 0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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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法官最接近群众,工作条件最艰苦,审判任务最繁重。能否充分发挥基层法官的作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基层的稳定和谐,促进基层的发展进步,是对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考验。大力加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点,也是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只有大力加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才能确保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基层法官要既懂政治又懂法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基层法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从微观层面来看,基层法官要着重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总是具体体现在个案的审判程序和实体结果两个方面。基层法官应该从案情细节出发,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化解矛盾和纠纷,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裁判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实践出真知,司法能力只能在审判实践中锤炼出来。本本主义和狭隘经验主义一样,都无法经受住实践的检验,更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法学理论功底好,不等于司法能力强。任何书本知识都必须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经受检验,并转化为法官群体的审判经验后,才能发挥出威力。而不思进取,固步自封,依赖既往经验应付差事,得过且过,是对涉讼群众的严重不负责任,也绝对适应不了形势变化和社会进步。

  司法能力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与时俱进、持之以恒地关注新事物,勤学新知识,积累新经验,苦练新本领,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逐步完善自己。我们应当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善于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以新的成效和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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