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5岁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幼儿园称是意外不愿赔偿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5-09 09:49:3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5岁的洋洋(化名)在幼儿园集体室外活动中不慎将脸部摔伤,经诊断为脸部肌肉断裂。为此,洋洋的父亲李先生以脸部伤痕影响到孩子的未来为由,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余元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洋洋于2006年7月到幼儿园入托。2006年11月3日下午幼儿园放学的时候,洋洋的爸爸李先生去幼儿园接孩子,当时看到洋洋左脸部位有一大块瘀青肿块,孩子的左脸比平时大了很多。李先生问孩子脸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孩子说是在大型玩具架上被同学挤倒在铁棱上摔的。李先生马上带孩子回到教室门口,问班主任老师,没想到老师对李先生提出孩子脸部有伤的疑问很反感,并推说是该班另一个老师值班时候发现的事情,与她无关。回家后,李先生和妻子用红花油给孩子的伤处抹了抹药。

    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幼儿园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医疗措施,孩子常常在夜里因为脸部疼痛而哭醒。李先生带洋洋去了住宅附近的一家医院,当时医生给洋洋进行了输液消炎治疗,后来洋洋的脸肿块消了些,但是却留下一道沟痕。李先生又带洋洋去了另外一家大医院检查,经过拍片子检查,医生诊断为:“洋洋的左脸脸部表情肌肉断裂,并发生粘连,只能做面部理疗。”回家后,李先生和妻子每天都给孩子做理疗,渴望能够重新看到孩子那圆润可爱的脸蛋。

    就此,李先生又到幼儿园专门询问了当天值班的老师,了解到洋洋是在2006年11月3日中午11点左右,在该班组织的集体室外活动中,在大型玩具上被同学挤倒摔伤的。目前洋洋的脸部伤痕越来越清晰,没有痊愈的迹象,留有一道凹陷伤痕,而且日益明显。洋洋在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一起欢笑的时候,笑声时常因为面部肌肉的拉扯疼痛戛然而止,或用手盖住自己的左脸,怕被别人看到他脸部的裂痕。这给孩子和大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据医院的医生说,需要等孩子十来岁之后,再做脸部手术比较有利,在此之前,适合做面部肌肉理疗,精神方面找心理医生慢慢给孩子做诊疗,所以目前只能对孩子的脸部创伤进行药物治疗,但是也没有什么明显效果。长大后可以手术的时候,需要在脸的内部衬垫器具,需要定期更换,而且整形医疗费用很大,手术并不能保证一次成功。

    鉴于洋洋脸部表情肌肉的断裂必将对他的一生带来无比沉重的负面影响,包括精神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诸如就业、婚姻、自信心等方面的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以及给家长带来的心灵上的莫大伤害,李先生曾与幼儿园试图协商解决此事,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先生作为洋洋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8553.9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幼儿园方面表示洋洋摔伤纯属一场意外,对此事故表示认可。但他们认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合理,故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辑:张涵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玩耍中8龄童碰伤9龄童 法院判决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儿子修房遭电击身亡 电力公司被判担责70%
·浴室里不慎摔倒受伤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废弃站牌架"撞断"四颗牙 路人自身未注意担主责
·疲劳驾驶致乘客受伤 车主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将车租给无照者致人受伤 租车公司老板也担责
·5岁男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修理工无证驾车致伤行人 伤者获赔4.6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一公司赔精神损失万元 ·骑车摔伤状告施工单位 缺乏关联证据诉请被驳
·健康减肥体重未减患肾炎 绝食索赔未果法院维权 ·雇员交通肇事撞死人 雇主担责后状告北京市政公司
·脚踩菜皮不慎摔伤 菜场管理公司担责三成 ·汽车公司以肇事司机不汇报为由推责 法院判决应赔偿
·高龄产妇乘车颠伤腰部 车主和公交公司共担责 ·小孩争吵家长参战 一方被打成九级伤残获赔偿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