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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七旬老人爱犬死亡状告宠物医院证据不足被驳
作者:郑颖    发布时间:2008-05-09 1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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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自己的松狮宠物犬在农大动物医院治疗后死亡,犬主王老先生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依法驳回了宠物主人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已70多岁的王老先生称,2007年2月份,其花了2万元购买了一只美系松狮宠物犬。同年8月,王老先生为爱犬进行交配,花费了2000元。随后8月18日下午发现爱犬发烧、气喘,当即王老先生将爱犬送到家附近的宠物医院检查,医生测量体温为41.6°C后打了退烧针,并带回一支针剂,回家后王老先生夜里给爱犬打了一针。次日早晨测量爱犬体温仍为41°C,且气喘不停,老人急忙再次将爱犬送到农大动物医院,医生开了处方给爱犬。回家后王老先生按照处方为爱犬喂药,但病情未见好转,下午爱犬口吐鲜血死亡。后王老先生抱着爱犬找到农大动物医院并要求进行尸检,但医院一直推脱。

    王老先生认为,其与老伴年岁已高,爱犬是老人的唯一精神寄托,爱犬生性温和,通人性,陪在老人身边像亲人一样,感情深厚。农大动物医院疏于对爱犬病情的检查,导致爱犬死亡,将要求农大动物医院赔偿老人相关损失5万元。

    庭审中,农大动物医院辩称,王老先生带爱犬在医院没有挂号或买药,因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王老先生认为狗的死亡是由医院造成的,应当自己主动去尸检,且最初狗的尸体是在王老先生处的。8月18日,王老先生在其他医院给狗进行过治疗,且王老先生自己买药给狗吃,这些都与医院无关,因此王老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老先生要求农大动物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农大动物医院有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农大动物医院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王老先生提供处方笺证明其曾带宠物在农大动物医院就诊,但其未提供相关的挂号证明及医疗费收据,证明农大动物医院曾收取其相关费用,因此,法院认为王老先生与农大动物医院之间未形成完整的医疗关系。同时,王老先生自认其在去农大动物医院前宠物已发烧,并曾在其他宠物医院就诊。原告应就宠物犬的死亡与农大动物医院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农大动物医院已告知王老先生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其未进行尸检,现宠物犬的死因无法查明。在农大动物医院未收取王老先生任何医疗费用,王老先生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大动物医院有过错、宠物犬的死亡与农大动物医院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王老先生要求农大动物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对于王老先生要求农大动物医院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养犬爱好者,在您的爱犬生病时,应及时携带爱犬到正规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并且您在给宠物治疗过程中也需履行必备的治疗程序,如挂号、交费等诊疗程序,并向宠物医院索要治疗费用收据,以备出现纠纷时,便于及时主张权利。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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