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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法院刍议
作者:余新优   发布时间:2008-05-09 15: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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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工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两大历史性的任务,一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建设和谐法院。而如何构建和谐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则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和谐法院的内涵分析

  (一)和谐法院的价值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就是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顺应这一要求,我们构建和谐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应是,通过和谐法院主体的培育,在法院内部形成团结友爱、和谐融洽的人际环境;通过理想信念的树立和教育培训,引导成员不断学习、终身学习,学会适应社会需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使每一位成员尽可能得到平等的资源和机会,从而激发法院发展活力;通过建立流动机制,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通过营造和谐的法院文化,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人都能成才的良好环境,从而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形成积极向上、运行高效、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和谐法院的基本特征

  1.和谐法院应该是一个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院。和谐法院具有高度统一的价值取向,即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发展进步。在和谐法院中,人们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为自觉追求,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用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的全面进步。

  2.和谐法院应当是司法公正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依法办案,裁判公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确保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在全社会树立起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3.和谐法院应当是法官职业化的法院。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司法审判是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应当改革目前法官公务员化的管理模式,代之以符合司法规律与特点,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官管理体制,确定以法官为中心位置,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公务员和技术人员单独职务序列,走职业化、精英化法官之路。

  4.和谐法院应当是现代化的法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从司法理念、审判制度到法官素质、审判技能乃至物质装备等方面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自觉更新司法理念,培养法官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司法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保障依法公正高效裁判的法官、审判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提高司法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走科技强院之路。

  二、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建设和谐法院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以班子和队伍建设为根本,以规范化管理为关键,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二)以人为本原则。建设和谐法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任何改革措施都应建立在对每个成员基本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基础上,惠及绝大多数成员,使事业发展与完美人生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追求。

  (三)鼓励创造原则。建设和谐法院必须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展成员的专长创造空间,保证每一位成员都有公平竞争的条件,都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成员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成员的潜能。

  三、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队伍建设,为构建和谐法院强根固本。法官是法院肌体的组成细胞,是建设和谐法院的主体力量,建设和谐法院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一是努力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按照司法能力建设的要求,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法院领导干部把握工作政治方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执行生效裁判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其他工作人员服务审判和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培养干警的组织归属感。通过设定组织目标,构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院组织目标的认同感,使他们感到法院是干事业、成事业的地方,并自觉地将组织目标内化为自我的追求,自主参与法院的内部事务,实现与组织目标的一体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在全院干警之间长期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谈心交心活动,增进团结,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以院为家”、“以院为荣”的亲切感和自信感。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决策管理,健全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机制。决策前认真听取广大干警的意见,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决策时要准确掌握司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正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使决策既符合社会规律、司法规律,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既符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又符合法院工作实际。落实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健全质量效率监督机制。完善审委会工作制度,推动审委会改革措施的落实,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提高监督指导水平。加强审判业务部门内部的管理,正确处理好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在公开听证、公开认证、公开宣判、注重调解和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等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要探索建立办案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狠抓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是加强队伍管理。继续推行人才强院战略,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经常性考察考核制度,激发干警工作的积极性。要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坚持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真正做到凭工作实绩选人用人,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为构建和谐法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马克思曾说过,人可以改变环境,环境也能改变人。物质装备现代化是和谐法院的外在标志,更是开展好法院工作的重要前提。构建和谐法院,需要大力加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建设。在基础建设方面,首先要将建设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化的科技审判法庭纳入法院的发展蓝图。其次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物质装备的科技化含量。在司法设施方面,全力应用新的科技发展成果,充分发挥现代司法设施的最佳作用。实现案件流程监督、资料浏览查询、行政公文起草、审批、签发、归档的网上运行。建立对庭审活动、机关保卫、车辆出入的数字化监控系统,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法院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加之审判工作的繁重,法官承担的工作量和职业 风险远远高于一般的社会职业。因此,构建和谐法院,需要从政治上、经济上关心法官、爱护法官,使其地位、权力能够与“最后一道防线”相匹配,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尊荣感,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微观上,法院内部应优先考虑法官的晋级晋职、评先评优,凸显法官的中心地位;宏观上,法律应赋予法官相应的政治特权,保障其身份地位。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经济地位。微观上,法院内部在工资改革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在奖金的分配上体现对法官的倾斜,适当拉开法官与法院其他人员的收入差距,以体现权责利的统一;宏观上,要保证法官的收入最起码不能低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并可参照目前一些地区实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考虑设置法官的“退休待遇金”,即法官在职时如果没有违法违纪,退休时则可享受高额的“退休待遇金”,既可为法官的退休生活提供丰厚的物质保障,又可限制法官在职时的非法行为,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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