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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工作答问
作者:隋笑飞 发布时间:2008-05-09 1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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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检察机关为什么部署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这项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部署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3个方面:部署开展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体现;部署开展这项工作是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部署开展这项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有力举措。 问: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全国检察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切实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集中突破一批危害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力地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有效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预防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地区和涉农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 问: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应当把握哪些重点? 答: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深入查办8大领域和方面的案件: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问: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 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收集掌握和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有效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深入查办行业系统窝案串案,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保证重大案件的顺利查处。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保障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保障这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5点要求: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注重质量,确保安全;讲究方法,维护稳定;宽严相济,促进和谐;掌握动态,强化指导。 来源:新华社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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