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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00百万元集资款到期未还60多名职工怒上法庭 初次调解却因发生意外而中止
法官走进病房调解集资案
作者:钟旭 王建   发布时间:2008-05-09 15: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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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1月4日,新年的钟声刚刚敲过,云南石屏县焙森磷化工有限公司的60多名职工却有一种说不出的高兴。就在今天,公司原先向他们集资的近500万元,就要返还到他们手中了,他们说,多亏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

      难关在即:高利息集资近5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云南省石屏焙森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石屏宝秀黄磷厂,是一家镇办的集体企业。2002年末,来自昆明的焙森公司并购了宝秀黄磷厂,企业也随之更名为石屏焙森磷化工有限公司。

    到了2004年七八月间,焙森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据工人们说,当时工厂的负责人说,由于厂里上百万的货款没有收回,造成了厂里拖欠电费,没有资金购进原料,生产受到影响。因此,拟向职工们借款,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当然,向职工们借款,焙森公司也开出了比较诱人的回报。焙森公司的职工张社祥说,当时公司方承诺,借款期限是半年,而利息却高达20%。

    想着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又有高额的利息回报,职工们纷纷交来了数额不等的集资款。张社祥说,工人都是这样想的,大家都在厂里工作了好几年了,对厂子有很深的感情。都想着只有厂里的生产正常,生意红火了,他们以后的日子也才会好。再说,厂里开出的利息,大大高出了同期的银行利息,帮助了厂里,自己又有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下,职工们不但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四处借贷,并同样承诺了较高的利息回报;有的职工甚至向金融机构贷款,用来交公司的集资款。据不完全统计,厂里有100多名职工,但仅参与诉讼的63名职工所交纳的集资款就达497万多元,近500万元。张社祥说,这其中,交纳的最多的一名职工交了28万元左右,而其余的60多名职工,所交的集资款额都在5万元以上。

                公司停产:集资款怎么办?

    2005年三四月间,焙森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即将到来之际,公司负责人向职工们说,由于厂里资金周转不畅的现象还未完全解决,向职工们的集资借款还需延长半年时间才能归还,利息照算。这次公司方宣布归还职工们的集资款要延期半年,并未引起职工们太多的骚动。职工们都在想,厂里的生产经营还在正常进行,留得青山在,不怕柴烧。

    正是职工们心里都有这种“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想法,在2005年三四月间至2006年七八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方以种种借口推迟偿还职工们的集资款,都没有在职工中引起很大的波澜。直到2006年下半年,石屏焙森公司停产了,职工这才发现公司老板说在外地融资,也很长时间没露面了。想着自己几万、几十万的血汗钱就这样交到公司里,而现在却连债主都找不到,职工们这才慌了起来……

    一方面,全厂的100多名职工自发的组织起了“护厂队”,昼夜巡逻,保护厂里的财产;而另一方面,他们开始四处救助,希望能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而他们自发组织的护厂队,一直义务地存在了几个月,直到法院在2006年12月6日下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对厂里的资产进行了查封,他们才自行解散。

                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都未到场!

    石屏焙森磷化工公司63名参与集资的职工在律师的帮助下,推选出了5名诉讼代表,一纸诉状将石屏焙森公司告上了法院,希望借助法律的武器,帮自己讨回集资款。200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他们来到了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红河州中院立案庭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王勤说,当时焙森公司的几名职工代表来到中院立案庭,要求对石屏焙森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63名职工为原告,要求焙森公司返回他们的集资款。考虑到此案关系到6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们又是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于是,在中院立案庭的建议下,此案改为由63多名原告单独提起诉讼。在不久后的12月6日,中院下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对石屏焙森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从2006年12月6日起至2007年12月5日。

    同时,为了使职工们尽快且能够拿回他们自己的钱,州中院立案庭速裁组的法官们迅速开会研究并及时上报分管立案的丁红跃副院长,丁副院长当即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办理此案。速裁组的法官们迅速分工负责送达副本

    王勤法官说,焙森公司也早想对此事进行一个了结,因此当法院到昆明找到焙森公司时,焙森公司当即答应从昆明派出一名公司负责人来与石屏焙森的职工协商此事的解决办法,并约定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事情进行得如此顺利,连法官们都相信这件案子会顺利得到一个圆满结果。可紧接着就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到了2007年3月中旬,与焙森公司及职工双方约定调解的时间。可约定的好的地点――州中院里,双方却没有一个人来。这可让法官们不解了,不断地与在昆明的焙森公司联系,可对方说公司经理及其代理律师一大早就出门到蒙自来了,应该早就到了。到最后,终于联传来了消息。原来,焙森公司的经理及其代理律师在来的路上出了车祸,都受了重伤送进医院里急救。

    话分两头,公司方没来是因为出了车祸,职工们为什么也没来呢?职工代表张社祥说,约定好调解的那天,他们早早的来到石屏县法院,可左等右等也不见中级法院的人及公司方人来,到后来才搞清楚是他们听错了,调解的地点是在蒙自州中级法院。就在他们准备赶往蒙自的时候,法院来了电话,说是对方在半路上出了车祸,调解取消。

    这可让本来情绪就有些激动的职工们炸了锅,职工们甚至怀疑他们推选出的5名诉讼代表与公司方私下里达成了例如偿还代表们的集资款等协议,从而使代表们倒向公司一方,不再是帮职工们说话了。张社祥等几名诉讼代表,花了好大的力气才将职工们的情绪稳定下来。同为职工诉讼代表的李学武说,其实,第一次调解出现这样的意外,谁心里都没底。其它职工对他们产生不信任也可以理解,但是他们还是耐心地做其它职工的工作,让大家都积极配合支持法院的工作。

                史无前例:医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段时间后,焙森公司的经理伤愈出院。在得到这个消息后,职工们又按捺不住急切的心情,多次到法院来催问,怎么还不进行调解?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调解?

    王勤法官说,其实,做为法官的他们也很焦急,尽管公司经理早已出院了,可是公司方的代理律师却因车祸造成四肢折断,还躺在病床上行动都困难,怎么来调解呢?但是,职工们焦急的心情也能理解。于是,他们试着与焙森公司进行了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公司方及其代理律师也很配合,代理律师说,“要不就用轮椅推着我到调解现场去调解吧!”于是,法院与焙森公司再一次定下了调解时间,2007年4月29日。地点就在代理律师所住的昆明医学院附属医院里。

    就在调解的前一天,2007年4月28日,州中院立案庭的法官们来到了焙森公司代理律师所住的医院,并买了鲜花水果去看望律师。州中院立案庭庭长陈俊开玩笑的说,这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了,历来只有律师来看望法官的,他们倒好,法官跑到昆明的医院自己贴钱买鲜花水果看望代理律师。当然这只是玩笑,其实他们真正目的是想与医院协商,在医院里找一个比较适合调解的场所,同时看看代理律师的身体情况能不能出席调解。

    医院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专门划出了一块休息区作为调解的地点。焙森公司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尽管他的四肢都还打着石膏,但他坐着轮椅出席调解应该没问题。于是,第二天,2007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昆明医学院附属医院里,焙森公司与职工们借贷纠纷案第二次调解开始了。

    经过了几个小时调解协商,焙森公司表示现在公司无力偿还欠职工们的集资款,但他们将通过资产租赁、转让等形式,筹集资金,尽快偿还职工们的集资款。职工代表们也接受了。有了这样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当年的“五一”黄金周过后,2007年5月10日州中院立案对此案正式结案,转入执行程序。

                强制拍卖:职工拿到集资款

    其实,对于这个调解结果,石屏焙森公司参与诉讼的60多名职工是较满意的,但他们又对公司能否兑现、法院能否执行充满了疑虑。

    红河州中院立案庭庭长陈俊告诉记者,就在他们将所有参与诉讼的60多名职工都召集在石屏焙森公司的会议室里,向职工们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让职工们签署确认书的时候。个别职工就扬言,如拿不回自己的集资款就要如何如何,但现场的总体情况还算平稳。这也给了他们法院极大的压力,职工们对法院的执行能力有些不信任,但又对法院的处理寄予了极大地希望。那时,他们就下决心,一定要将此案圆满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起法院的威信。

    从2007年6月开始,石屏焙森公司职工们诉讼焙森公司的借贷案件就进入了执行期。而焙森公司原先设想的通过租赁、转让等形式来筹集款项偿还职工集资款的行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实现。一直在焦急地等待着结果的职工们又骚动起来。

    看到焙森公司已无力对职工们近500万元的集资款进行赔付,州中院执行局决定对已被查封的、石屏焙森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来偿还职工们的集资款以及其他案款。

    2007年12月21日,石屏县焙森磷化工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资产成功拍卖。

    今年1月4日开始,职工们陆续领到了当初交纳的集资款本金。据了解,截止记者发稿时,所有的参与集资的职工都已领回了自己的集资款本金。3月中旬,记者见到了前来州中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的、石屏焙森公司的诉讼职工代表张社祥、李学武及唐子江3人。他们说,现在集资款都已发放到职工们手中,大家都已恢复到以前平静的生活。真的要感谢州中院的法官们为这件案件所做的努力,真的谢谢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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