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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心理课上做盲人体验 14岁学生撞伤门牙状告学校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5-12 1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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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心理课按老师要求进行盲人体验,却撞伤了门牙,近日,14岁的小明(化名)将学校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小明诉称,自己是被告初中部的学生,2007年5月15日原告在教学楼上心理课时,按照老师的要求蒙上眼睛进行盲人体验,由同班同学小彬(化名)带领上楼梯经走廊回教室。老师规定同学们必须到教室后才能摘下眼罩,带领的同学不能说话。小明和小彬一直领先,快走到教室门口时,老师对同学们说先到教室就发给奖品。为了争先,小彬便拉着小明奔跑起来,在路过走廊拐角的墙面时,小彬绕过墙角,但被蒙着眼睛的小明却撞到墙上,伤及门牙,虽经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多次诊治至今,四颗门牙仍松动,其中两颗牙根创伤性吸收,不仅影响美观也不利于进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经原告母亲向医院咨询,如压根仍旧创伤性吸收,建议18岁以后将两颗门牙拔除种植人工牙,此后每十年更换一次。

    原告认为,被告学校的教师不应组织13至14岁的未成年学生进行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不相符的危险性教学活动,并且在教学活动之前,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教育和事故预防,在教学活动中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本案被告未尽上述法定职责,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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