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绰号“流氓”的无业男子,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及自制猎枪,并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5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鹏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28岁的刘鹏,无业,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初,闵斌(已判刑)在南昌市维多利亚舞厅内与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怀恨在心。同月6日22时许,闵斌纠集被告人刘鹏等人,持消防斧、砍刀闯入维多利亚舞厅,将大厅内的三星牌17寸电脑显示屏、黑金沙大理石、湖山音响等物砸毁。上述砸毁物品经价格部门鉴证,损失价值10620元。
2007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鹏与闵斌、熊永强在南昌市相思鸟按摩城接受按摩,闵斌因醉酒走进熊永强的按摩房并和按摩小姐孙某发生口角,闵斌随即打了孙某一耳光。孙某被打后通过其男友邀来一帮人,闵斌、熊永强随后也用电话将陈勇、涂亮亮及王连盛、焦玉强(均已判刑)等人邀集到相思鸟按摩城,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刘鹏用枪对着该按摩城经理陈某,并对其进行威胁,然后一起逃离滋事现场。
2007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鹏偕同熊军、吉春勇(均已判刑)等人开车前往南昌市第三医院,途中刘鹏用电话联系闵学法和魏龙(另案处理),要其送一支枪到医院来。到达南昌市第三医院后,在熊军驾驶的车内,闵学法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交给刘鹏,随即离开车辆。刘鹏接过枪后,将枪放入随身携带的夹包内。下车前将夹包放在副驾驶座位的脚下,并交待被告人熊军在车内看管。后巡逻警察对该车进行检查,在刘鹏留在车内的夹包中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枪适用六四式手枪弹,具备杀伤力。
2006年9月底,被告人刘鹏将两支自制猎枪存放在闵斌租住房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闵斌处缴获自制猎枪一支。经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自制猎枪适用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弹,具备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无故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及任意损毁他人物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另被告人刘鹏无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