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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速裁程序的建议
作者:肖镇   发布时间:2008-05-12 15: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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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裁程序的含义是指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对于一些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一名审判员和书记员进行调解或开庭审理,从而迅速审结案件的一种程序。速裁程序是当前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特点在于“迅速审判,即时裁决”,具有审判效率高、诉讼成本低、社会效果好的特点,其受案范围是一些当事人要求即时解决的纠纷以及在受案后,审判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赡养、抚养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等。这些案件经速裁程序审理后,绝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速裁程序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1、以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直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大多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太熟悉,往往在当事人不知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实际上是以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来换取审判工作的效率,客观上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也为案件的审理质量埋下了隐患,少数案件出现案件审结后的当事人缠诉或者上访现象。2、在一些案件审理工作中,往往需要时间来了解当事人真正的内心想法和利益冲突,以真正查明案件事实,而在速裁程序中,事实清楚大都出于审判人员对立案材料的初步审查,在案件审理中往往只对基本的或者主要的案件事实进行查证,存在忽视一些与案件法律关系相关的事实的查清,从而在客观上不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3、由于庭前准备简单,由于出现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追加当事人、举证期限不明确等原因,部分案件一次开庭无法审结,导致多次开庭。在遇到较复杂的案件时,还得重新从庭前准备做起,甚至必须转为合议庭审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出现审判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的情况。4、由于庭前准备简单,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案件审理过程中突发情况难以迅速应对的现象,不利于保证正常的案件审理秩序,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对于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1、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有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不高的案件才可适用简易程序;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做好必要的应对性准备。2、在立案和立案后的诉讼文书或者通知当事人的工作中,必须对相关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详细的说明,使其能充分了解和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是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特别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时,事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答辩期以及可以寻求法律服务的权利,只有在当事人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并同意当即开庭或调解的前提下才可适用速裁程序。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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