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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今公开宣判
长江武汉航道局代表国家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获支持
作者: 王志强 刘卫红    发布时间: 2008-05-12 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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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2日上午,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宣判。被告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被判赔付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18.6万元。原告代表国家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胜诉,必将对国家资源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涉案事故发生在2007年11月21日,被告所属的“圣通818”机驳船满载3400吨燃煤,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搁浅,造成上下水400余条船舶长时间滞留,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航道。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李盛霖部长亲往现场查看,并与湖北省有关领导召开现场会。之后,温总理作出批示:“长江航道建设要加强”。为此,交通部、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四部委组织专班调研长江航道有关情况。为保护长江航道不再受损,2007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庭审中原告诉称,监利段窑监航道维护水深2.9米。原告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发布长江中下游航道维护水深的航道通告,提醒长江干线航运公司和船员在枯水期间不要超吃水航行。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标准维护尺度,吃水3.46米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严重影响了长江航道的安全航行,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用18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作为行使长江航道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与被告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被告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取得相关海事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本航次航行合法。维护航道通行是原告的职责和义务,且维护费用由国家专项拨付,不应再向被告主张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长江航道是我国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属国家所有。原告是交通部授权的长江航道管理机构之一,有权对自己辖区内的长江航道和航道设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受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原告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长江作为世界著名的黄金航道,孕育了长江流域的繁荣经济,她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被告作为长江流域的一家水上运输公司,因长江而生存发展,本应对长江倍加珍惜和爱护,遵守规范长江航运秩序的法律法规。但被告在明知船舶超吃水航行可能破坏航道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超吃航行,造成长江航道堵塞36小时的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船舶是否超吃水不是海事部门审核是否准许签证的前提,被告本航次航行合法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18.6元。



责任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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