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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指标,为何取而不消?
作者: 朱忠保    发布时间: 2008-05-13 0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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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5月12日载,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辅助作用,明确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意见》特别强调招聘程序: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外,还特别重申: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公安部的一再重申,说明公安部早已发现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是错误的,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严禁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就意味着司法职能的归位,回到它应有的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轨道上来。

    我知道,公安部这样的严禁有关部门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禁令,已经不是第一次,对于公安部的禁令,各省也曾经作出过相应的决定,如早在2005年,湖南省就向全省宣布:以前向基层政法部门内部下达的罚没指标和创收指标一律取消。然而,为何公安部的禁令需要一再重申?那就是说,公安部的禁令并没有被下级部门严格执行,罚款指标,取而不消。

    罚款本是对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以督促人们遵守法纪法规。但是,现在,不少地方的政法部门对于罚款的作用,不仅仅再是用于此,而是将它作为一种经济来源,一种“罚没经济”、“执法经济”来看待,于是层层向下级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下级部门再将上级下达的罚没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到每个具体的执法执纪人员,要求他们每天或者每个月完成多少罚款指标,只有在完成这些指标以后,他们的工资、奖金等才能保证。这样一来,每个执法人员都明白:只要罚的多,工资、奖金才多,甚至可以说罚的越多,工资奖金也越多。于是有些执法人员变着法儿向广大群众罚款,如警察与妓女串通一气,合伙创收;搞“处女嫖娼”罚款等等,违法执法也就在所难免了。

    上级部门向下级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款指标,并与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挂上钩,诸多弊端早已显示:一是违法执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地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二是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三是弄僵了执法机关与群众的关系;四是由于罚款可以解决违法问题,所以有的人无法无天,钱能通法,严重地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五是作为司法部门,维护社会秩序才是最基本的职责,不能丢下责任而搞创收等等。当追求经济利益成为司法机关的主要目标时,必然使执法和司法行为严重偏离法律与公正的轨道,它最大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对具体的人或事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而在于它侵害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各种非法的、无序的、不可预期的社会潜伏规则大行其道,为所欲为。下达罚款指标,只能使执法者打着合法的旗号,干着违法的勾当,严重侵害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罚款指标,取而不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经济,执法可以创收,执法罚款,可以使执法者带来经济上的巨大利益,使他们在执法时变得疯狂起来。

    上级向下级下达罚款指标,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事先不能准确地估计会有多少人违法,会有多少罚款。有些基层执法人员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只有变着法儿向群众罚款,为什么这些年来,群众对警察的意见很大,甚至恶意报复搔扰警察,乱拔110等?向群众乱罚款,恶化了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公安部的禁令如何得到真正落实?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不然,即使发再多的禁令,在执行过程中,形同虚设,又有什么用呢?最后只能导致禁令失去其威严,依法治国不可能真正推行。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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