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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一农民身犯三罪被数罪并罚终审领刑14年
作者:李 乔 温健勇 发布时间:2008-05-13 1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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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5月1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宜州市一农民莫光林因为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2005年4月20日、谢覃光、田先荣、罗顺欢(均已判刑)合谋后邀莫光林实施抢劫。当晚8时许,四人共坐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怀远桥头后,按事前商量的分工情况,由谢覃光、田先荣骑两轮摩托车到矮山同古屯路口守候,莫光林与罗顺欢去租车。当莫光林与罗顺欢租坐莫某的五菱牌微型车来到上述路段时,莫光林与罗顺欢用刀威胁莫建(化名)下车后用衣服捆绑莫建。谢覃光则上前将莫建的女友罗某某拉下路边桑苗地、抢走罗某某一部金立牌手机(价值1000元)后对罗某某进行摸弄。后四人抢走莫建价值14000元的五菱牌微型车。 2007年10月16日,莫光林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家中查获长、短砂枪各一支及枪管、枪把、枪机等。经河池市公安局枪弹检验鉴定,确认长砂枪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短砂枪不能正常击发。同时,莫光林还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实施如下一起伤害案件: 2004年1月18日晚,莫光林酒后与被害人覃忠庆发生口角,便回到家中要了一把菜刀来到本屯莫缤奇家门口朝覃忠庆头部连砍四刀后逃离现场。覃忠庆受伤后到河油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覃忠庆颅骨开放性骨折,气颅,头皮裂伤。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覃忠庆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环江县法院认为,莫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莫光林故意伤害覃忠庆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莫光林还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莫光林在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光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莫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莫光林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在认定一审查明事实的同时,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莫光林行为的定性和量刑都是准确得当的,审判程序也是合法的,应予维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宣判。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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