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干起诈骗的勾当,结果被判重刑。5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对被告人郑劲松的缓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劲松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与原判处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同案人许长琳、张来池因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初,许长琳,无业,电话告知张来池,无业,欲行骗的想法及具体操作方法,张来池表示同意,尔后两人又电话联系郑劲松,无业,(2007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约好到南昌进行行骗。三人在南昌会面后,由张来池和郑劲松到各大娱乐场所寻找行骗目标。2007年12月19日晚,张来池自称陈总,郑劲松自称李总在南昌市孺子路“东方城”娱乐中心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次日晚10时许,张来池和郑劲松用假身份证在南昌市某宾馆登记房间,12月21上午7时许,刘某某来到郑劲松入住的某宾馆8512房,郑劲松按事先的安排电话通知张来池来房间,尔后,许长琳也找理由来到了8512房,并自称是台湾周老板,聊天过程中假称台湾印刷了一批假币,专门投放到大陆扰乱大陆经济,一般银行鉴定不出来,并当面拿出两张假币(实际上是真币)让郑劲松故意带刘某某到银行去鉴定,两人到银行成功换到零钱后,郑劲松和张来池要求兑换此币,刘某某便相信了许长琳的说法,也提出要兑换一些假币,许长琳提出按照1:5的比例收取税金。当日下午2时许,刘某某准备好钱后来到宾馆,把58000元放进张来池事先准备好的密码箱内,接着张来池引开刘某某的注意力,由郑劲松将事先由张来池准备好的假币调换了密码箱内的58000元现金拿出宾馆,尔后,张来池、许长琳声称去取假币离开宾馆,并要刘某某看住密码箱,刘某某等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打开密码箱发现被骗即报警。三人归案后,共退赃4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长琳、张来池、郑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她人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