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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高考前夕高三学生跳楼致残状告母校索赔被驳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5-14 08: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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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距2007年高考三个月时,19岁的小王从学校宿舍楼跳下,经过及时抢救小王脱离了生命危险,瘫痪的小王将母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3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小王诉称,2007年3月17日凌晨,因迫于学校要求其以社会生源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的压力,从学生宿舍四楼跳下,摔成高位截瘫。他认为学校以自己违反校规要挟,强迫自己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报名,是致轻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他还认为学校宿舍管理制度不严格,小王说跳楼前曾在一楼割脉,后去二楼卫生间上吊,最后才选择跳楼。如果学校发现及时,悲剧可避免。

    小王的代理律师认为,造成这次悲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让小王以社会考生的名义参加高考导致小王思想压力,最终导致小王跳楼。小王的父亲回忆,在2007年1月23日,当时小王告诉母亲,说老师让她去学校去一次,到了之后,当时这事牵扯到6个班20名左右学生,学校是集中说的这事,当时小王与他的母亲、班主任和一个副校长在场,校长说小王违反校纪,应该给处分,但是如果按社会生源,处分就不给了,就不算学校的学生。当时小王不同意,认为自己是通过考试进入学校,以社会生源高考觉得特没有面子,而且也不应当以社会生源报名,因为以社会生源报名,会让人歧视,但是没有办法,所以小王和他的母亲就同意了。

    而学校的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学校称,因为当时小王有很多次违纪情况,2007年1月8日学校内部作出处分决定,但当时面临着高考,会影响学生的情绪,而且处分有一个考察期,这个考察期很长,可能高考后考察期也不能结束。并且要记入档案。当时学校提出,因为违纪很严重,对学校不好,有一个处理的措施,为了学生的利益考虑,提出以社会生源招生,这个对学生有一个交代,当时小王和他的母亲是很请愿接受的。小王也认识到作出处分肯定会有很不利的影响。学校还拿出小王班主任的工作记录,证明高三后小王有多次违法校规的行为,以及事发当天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此前,小王曾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要求学校立即返还自己日记本并当庭赔礼道歉。后学校当庭把这个日记本交还给小王的父母。在这次庭审上,这个日记本再次成为了焦点,学校指出小王的日记本里表现出了他对父母极度的厌恶情绪,及对家长的不满及矛盾。其中一篇在事发几个月前的日记已经体现到他有轻生的想法。而小王的父亲和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已经判决将日记本归还小王,因此学校扣留日记本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个日记本不应当作为证据。

    经过双方同意,法庭委托相关机构对小王的伤情和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王的伤残程度为五级,患有抑郁症,与其2007年3月7日跳楼自杀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并且有老师夜间巡查和值班,在小王跳楼时,学校发现后进行了及时的救护,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其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从小王自身看,小王选择以社会考生报名参加高考时和其跳楼行为发生时均已成年,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小王患有抑郁症,该疾病与其跳楼自杀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小王跳楼行为与学校让其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无因果关系;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原告所患抑郁症从外表可能看不出任何精神异常现象,使他人不能察觉,因此被告作为管理者也无法预见和预防,原告的跳楼行为与被告的管理职责也无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小王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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