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用玩具手枪绑架宝马车主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在逃,情况不详)从福建到赣州预谋在赣州实施绑架作案,两人购买玩具手枪、折叠刀、布绳、胶带纸、赣州城区地图、手机卡,并租用一店面。此后几十天内,两人携带作案工具在城区内寻找绑架对象。2007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国家和张春海两人看到肖某独自一人开一辆宝马730轿车停放在一“皇宫桑拿”门口马路边上,于是决定绑架肖某,并在马路边草坪上守候,十几分钟后肖某出来准备开车离开时,张国家、张春海两人冲上前,张春海左手从身后勒住肖某的脖子,右手拿玩具枪顶住肖某的头,张国家持刀对着肖某并威胁肖某“不准出声”,张春海将肖某推进汽车后座,之后张国家驾驶宝马车至所租店面,用胶带纸、布绳将肖某捆绑,并抢走其口袋内的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4050元的商务通手机一部,抢走肖某手提包内的现金46000余元,拿走肖声富携带的十几张银行卡并逼问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被告人张国家驾驶肖某的宝马轿车到赣县将车丢弃,用肖某的银行卡到ATM机处取款5次,共计49500元,之后张国家回到所租店面与张春海决定勒索事主家人60万元,并威胁肖某打电话给其公司副总陈某,要陈某准备好60万赎金,第二天10时会和其联系。2007年11月20日早上6时,张国家又用事主肖某的银行卡先后在ATM机等处取款3次,共计77500元,后被告人张国家拨打陈某电话,确认赎金已准备好后约好到赣龙大酒店交赎金,过了十几分钟后被告人张国家又和陈群联系,称交钱地点改为明珠大酒店,之后被告人张国家收到张春海的短信,“出事了,赶快跑”,此后被告人张国家打的到大余,在大余中国银行柜台上取款45000元,在ATM机处取款2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工绑架抢得24万元,勒索60万元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