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职员与保安联手盗窃单位财物 服务公司判赔7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5-14 13:50:05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请来的保安竟然与本公司员工联手盗窃财物,使鑫申江公司损失惨重,鉴此,拒付提供保安的永升服务公司保安费1.8万元。永升公司为索款告上法庭,却被反诉赔偿被盗损失。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解除《保安服务合同》的前提下,作出鑫申江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8万元,永升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5月16日,鑫申江公司与永升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由永升公司派出保安员两名带保安犬两条到鑫申江公司提供犬防保安服务。每月服务费6000元。期间,却发生了鑫申江公司职工与永升公司派出的保安联手盗窃鑫申江公司财物的案件,致鑫申江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达28万余元。为此,鑫申江公司拒付3个月的保安费1.8万元。为索保安费,永升公司走上法庭,请求判令鑫申江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8万元。

    鑫申江公司不同意诉请,称永升公司提供安保期间,发生了盗窃案件。经公安侦查,认定了被盗价值。因永升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盗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员工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发生了监守自盗事件,造成鑫申江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反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判令永升公司赔偿损失28.3万元。永升公司不同意反诉诉请,称根据保安服务合同规定,内盗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永升公司选派的保安员非但没有履行保安职责,反而纵容并积极参与犯罪活动,致使鑫申江公司财产被窃。但财产失窃损失是由犯罪人员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保安员的失责行为与财产被窃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永升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考虑到永升公司履行合同确实存在瑕疵,酌定其赔偿7万元。所涉盗窃案件,不同于纯粹的内盗案件,故永升公司称内盗案件不承担责任之辩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全国校园歌手大赛引纠纷 活动组委会成被告 ·跳过房产中介私下买卖 购房方应支付违约金
·出国梦想成泡影 欲讨回服务费证据不足被驳 ·地域理赔标准存异义 依法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网速缓慢致炒股损失4万用户向宽带公司索赔被驳 ·水箱爆裂新房被淹 业主怒告国瑞城开发商
·“我形我秀”冠军张杰被诉违约 遭索赔百万 ·燃气公司送气操作不当致餐馆火灾 终审判赔41万
·操作不慎引用户火灾 苏宁空调与安装承包方成讼 ·合同到期仍占用 法院判决即时搬出并付逾期租金
·撞塌舟山金塘大桥 肇事船遭保险人索赔二千万 ·申请移民被拒业主状告物业迟延转信获赔3千元
·"传真合同字迹不清"拒付款 证据不足难圆其说 ·港星莫少聪买房后被拒过户 卖主称其先违约
·演员邓超因合同纠纷被诉违约 经纪公司索赔750万 ·赴日研修后不辞而别 夫妇双方违反约定判赔20万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