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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为“朋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作者:周浩 发布时间:2008-05-16 1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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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昨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发生在北京火车站的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广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广春系东北来京人员,平时以开“黑车”为生。2007年10月8日17时许,周广春的朋友李智(刑满释放人员)雇佣了周广春的桑塔纳轿车,称要去北京站接人。周广春驱车将李智送到北京站后,李智进站,遇到“陆二”、“娃子”、“大为”(均在逃)3个长期在北京火车站混迹的盗窃分子,4人开始伺机盗窃,并商定得手后上车盗窃的分1000元,车下望风的分500元。 李智与“娃子”登上从北京站待发的旅客列车寻找盗窃目标,“大为” 和“陆二”在车下望风。在6号车厢,李智与“娃子”趁旅客张某码放行李不备之机,从张某放在13号中铺的皮包内盗走人民币7301元。然后李智打电话让周广春也进站上车“帮忙拿东西”。周广春上车后,李智将赃款交与周广春,并示意周广春赶快下车。周广春此时已知道上述钱款是李智等人盗窃的赃款,出于朋友之间的义气,仍然携带赃款下车离开北京火车站。李智等4人随后逃离作案现场。 当日,在北京市三元桥附近的一家餐馆,李智等4人将赃款分赃,因周广春转移赃款,李智给了周广春1000元人民币。失主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后将李智、周广春抓获。 在法庭上,为了开脱罪责,周广春一直就李智给他的1000块钱的性质进行前后反复颠倒的供述,并认为这是李智给他的车钱,而在分别对二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从一开始,李智就交代他给周广春的1000元钱就是赃款。在事实和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证据中,周广春终于承认李智等人从别人的包里掏出来的钱是盗窃所得的赃款,而自己分得的也是这其中的一部分。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请求法庭给予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智和周广春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李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智、周广春在审理期间认罪态度均较好,李智积极退赔赃款,周广春积极退赔违法所得,酌情对2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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