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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狄仁杰断案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作者: 谢茂文    发布时间: 2008-05-20 1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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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热播的侦探悬疑电视剧《神探狄仁杰》可以当之无愧地用精彩二字来形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剧情完整地展示了狄仁杰推敲案情的过程,让观众通过狄公的分析一步步接近事实真相,产生一种丝丝入扣、紧张刺激的感觉。相信任何一个喜欢这部电视剧的观众都会为狄公如神的断案才能所折服。再狡诈的阴谋、再精巧的骗局、再隐蔽的真相都在狄公的条分缕析下大白天下、水落石出。例如邗沟覆船案,随着查案钦差工部侍郎李翰之死,扬州刺史崔亮查察后回文阁部,称李翰系收受贿银二十万两后畏罪自戕,并呈递了绝命书和二十万两白银的凭信等证物,皇帝武则天和诸位大臣被崔亮的虚假陈述所蒙蔽,一件惊天大案眼看就要“尘埃落定”,冤屈将被永远尘封在历史的沧海中之际,狄仁杰站了出来 ,他以超出常人的眼光和思维发现了案中不合常理之处,从而使案件的发展方向发生了逆转,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在电视剧中,这样的情节比比皆是。

  狄公的推理过程中屡屡出现这样一个词语:与常理不相符。这个词犹如一道闪电划过我的脑海,引发了我对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法学理论上则表述为“按常理无可置疑”。学理论述和法律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学理是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是学理的权威表述。“案件事实清楚”即意味着“按理无可置疑”,如果案件存在与常理相悖的地方,那就说明案件事实还不清楚;反过来讲,“按常理无可置疑”就必须要求“案件事实清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那就说明一定还有经不起常理推敲之处。

  对刑事案件定案标准的准确把握,是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然无论是“案件事实清楚”,还是“按常理无可置疑”,都是十分原则的规定。正如在故事中,作为皇帝的武则天尚且险些被崔亮的虚假陈述所蒙蔽一样,要真正达到“火眼金睛”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遗漏每一个可疑之处,是十分困难的。但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防止错案的发生是法不容辞的职责所在,警察、检察官、尤其是法官能否让每一个案件都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的程度,事关被害人,被告人的生命财产利益,更关乎社会公众赖以生存的司法权威。每一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不求能像狄仁杰那样断案如神,但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加深自身的修养,朝着目标勇往直前。

  第一:常理常理,顾名思义,大部分是平常的事理,而非深奥的法理。因此,要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的水平,并不需求多深厚的法律修养,关键是要在日常生活做一个有心人,善于观察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从中得出规律,悟出道理,并形成脑海中的经验积累。只有一个以深厚的生活经验做支撑的法官,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理清思绪,直取案件核心!就说狄仁杰,之所以能断案如神,不能不说其深厚的生活经验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需要反复揣摩、推敲的思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审理案件时,法官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事实、堆积如山的证据、被告人的狡辩推诿以及律师的如簧巧舌。即便你判案无数,也难免思绪混乱,方向迷失,更何谈在短时间内达到探寻案件真相的目的。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头脑,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如果按表面上的证据去硬套案件事实,只会被人牵着鼻子走,进而歪曲真相,最终形成冤案错案。法官应当反复推敲证据,并运用生活经验,以往的断案经验及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审视。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只能作证明之用,而不能主导你的思维方向。也就是说,在审查证据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证据而又能跳出证据的包围分析问题,发现没有提供证据即遗漏的事实,和虽有证据证明但存有疑点的事实。进而得出客观的完整的判断。另外,在审限内,可不急于做出结论。这样可以给自己一个反复思考案件的机会。苦思冥想有时反倒会误入歧途,暂时放下或许能迎来灵光一现的瞬间。

  深刻准确地把握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关系重大,每一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都责无旁贷。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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