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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兹特权”:媒体报道免责的特权保护
作者: 李哲    发布时间: 2008-05-22 1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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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媒体失实报道“毒毛巾”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毛巾厂对媒体的上诉。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则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的雷诺兹案,“雷诺兹特权”——这个陌生而又新鲜的名词因此走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何谓“雷诺兹特权”?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英国版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长达三个版。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雷诺兹持批评立场,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雷诺兹辞职的全过程,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雷诺兹对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于是,对《泰晤士报》公司及文章作者、编辑提起诽谤诉讼。

  此案于1996年11月初审,被告提出的一个抗辩理由为,本文属于政治性报道,与公共利益有关,应该享有“受约制特权”(也称作“相对特权”或“有限特权”)保护。法庭裁定政治性报道不属于特权保护范围,但鉴于作者和编辑没有恶意,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的二审和上议院 的终审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都是判媒体败诉,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提出一些重要原则,使得按照传统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媒体大受鼓舞。法庭认为,本案的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有权知悉,但是衡量《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的全部情况存在缺陷:爱尔兰新闻官员曾告诉记者,雷诺兹要讲的话,都会在下议院交待,他会回击所有对他的攻击。爱尔兰版的报道写了这些内容,而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也不准确,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所以不能免责,不过只需象征性赔偿。由此,法庭判决肯定了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肯定了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对此案做出的解释是,在很多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利益,诚实地发表一些言论,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的,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普通法可以予以特权保护。这种特权有的是“绝对特权”,例如法官、律师、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但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受约制特权”。虽然他不赞成把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但是他在列举了以往诽谤案判决 “受约制特权” 保护的一些情况后指出: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比如这种发表关乎公众利益,发表时的表现又是负责的,就可以得到“受约制特权”保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这就是“雷诺兹特权”的最初确立,即:如果涉讼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的表现又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业要求,那么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责任。

  对于如何衡量新闻报道是否负责任,李启新大法官提出了十个标准:媒体对原告指责的严重程度;有关事项受到公众关注程度; 消息来源是否可靠;发表前是否作过核实;有关事项所处状态,例如是否正处于当局调查中;发表的迫切性;有没有请当事人回应;有没有报道当事人的意见; 行文的格调;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时机。

  但是,由于对李启新的十条标准存在机械理解,有的法官要求媒体在抗辩时完全满足这十条,媒体抗辩成功率很低。2006年10月,英国上议院对沙特阿拉伯商人贾米尔诉《华尔街日报》诽谤案做出终审判决,纠正了初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进行抗辩,五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手法也是负责任的,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任时,不能机械套用十条要求,要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弹性。《华尔街日报》诽谤案促进了“雷诺兹特权”的新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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