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中国知产文书网 会员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党建工作
地方联播
执行视窗
法院公告
法律实务
专题报道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论坛/博客
网上调查
电子杂志
时 评
视 频
图 片
民 生
投稿信箱 欢迎加入中国法院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公告 各地民意沟通信箱
  现在位置:执行追踪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败诉业主"争口气"不给物业25元垫付诉讼费被强执
作者: 高旭    发布时间: 2008-05-23 13:58:15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业主刘某因未按供暖协议按时给付某小区物业公司供暖费,被法院判决履行支付义务。但是,在给付供暖费后,刘某却“斗气”不给物业公司垫付的25元案件受理费。5月22日,刘某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为此付出了交纳执行费的后果。

    刘某居住在北京门头沟区某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为刘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和物业管理。2002年12月,物业公司与刘某订立供暖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每年9月1日前交纳采暖费900多元。因刘某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双方时常闹矛盾,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刘某一直未支付物业采暖费2000元。在双方僵持下时,物业管理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起诉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供暖费。

    审理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物业公司已经向刘某提供热力服务,刘某应当交纳相应的采暖费用,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物业公司采暖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某负担,期间,物业公司因被告缺席判决而为其垫付。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得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供暖费支付义务,将2000元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由于刘某对物业公司的起诉不满,就拒不偿还物业公司为其垫付的25元案件受理费,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刘某,促使其自动履行。但是,双方较劲使矛盾愈加激化,刘某斗气坚决不给25元的案件受理费,自称是物业公司自愿垫付的,应由其自行承担。    

    为了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刘某传唤不到、避不露面情况下,执行法官将刘某拘传到法院,并对其讲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要受到法院的拘留和罚款的惩罚,甚至承担法院冻结、扣划等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时,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交出了25元案件受理费,这起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25元纠纷得到化解。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新沂法院建立执行信誉评审机制提升执行威慑力 ·法院的执行威慑机制分析
·昌平法院执行联手边检 老赖入境即被拘 ·网上追逃显威力 被执行人委托亲属履行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显威风 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 ·新沂法院建立执行信誉评审机制提升执行威慑力
·如何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 ·襄城法院打造非常“6+1”执行威慑机制
·黑龙江伊春市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通许县法院发挥基层网络优势执结30起民生案
于都法院:执行心系残疾人 案款送到病床前
钢城区法院设立执行救助基金 5当事人盛赞雪中送炭
永葆军人本色 甘为天平争辉
北京法官赴川为农民工送去执行款获盛赞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公 告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