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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司法的本源
——云南高院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实
作者: 茶莹    发布时间: 2008-05-23 14: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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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什么人办的案子,他们怎么能如此地麻木不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拍案而起。在云南高院开展的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当中,云南高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分析查找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根除问题的办法为重点,以解放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真正解决法官思想当中、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当许前飞院长了解到在解放初期因为法院办理的一起历史错案,目前由于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迟迟得不到纠正,造成当事人亲属精神失常的惨状时,他感到非常愤怒。

    “这场解放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来得正当时。让我们能够深入剖析、认真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正是带着实事求是、查找问题的心态开展活动,从云南高院党组领导到普通法官,每个人都认真置身其间并深深思考。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树立群众观念、增强职业责任感成为了这次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中,云南高院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的思维往往局限于办理案件上,在实践中机械办案、孤立办案、教条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因此造成法官缺乏全局观念,缺乏群众观念,缺乏对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这些思想认知上的局限最终成为了禁锢和阻碍云南法院进一步前进、发展的思想桎梏。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当中,通过对“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的认知;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的解读;通过对“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领会;通过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研习;通过对“分辨是非”和“定纷止争”的剖析,云南高院的法官真正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法院正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这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云南高院最近受理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有涉及到企业转让因贪图高额利润而造成“一女二嫁”的合同纠纷,有涉及到云南这个位居全国第二的“糖业大省”有关蔗糖产业发展的经济官司等等。纵观案由,纷繁复杂,然而“诚信”却成为这诸多案件的核心字眼。一位在云南高院从事民事审判20多年的资深法官感慨地说:“思想大解放的讨论,让我跳出了就案办案的狭隘观念。胸怀大局让我能够抽丝剥茧,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方向,看到了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我深深感到,我们在办理一桩桩具体案件的同时,是在为打造云南良好的经济建设环境铺路筑桥,是在为构建云南良好的法制环境添砖加瓦,也是在为国家、为民族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辛勤耕耘。我为自己的职业自豪,这份发自内心的荣誉感让我对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

    一起历史错案,当事人亲属多次申诉而迟迟未果,最终导致姐妹两人双双精神失常。这激起了云南高院许前飞院长的震怒,也给高院全体法官带来久久的思索,为什么要以历史的错误来搪塞法官今天的责任呢,为什么要以时间的久远来拖延法院力所能及的补救呢,为什么明知错了还要在程序上设置种种障碍而不及时纠正呢?面对孤苦无助的当事人,是什么阻碍了我们的视线,是什么蒙蔽了我们的心灵,是什么麻痹了我们的神经?在痛苦的思索当中,大家深刻地意识到在工作中缺乏群众观念,没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正是造成我们工作失误的罪魁祸首。如何让法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成为了云南高院党组在这次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探讨司法的本质是什么入手,围绕“司法为民要不要考虑民众对于司法结果的感受”这个严肃话题,云南高院展开了一场深入讨论。答案是肯定的,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的本质具有人民性这一点毋庸置疑。司法的本质就是为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稳定是为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生活生产秩序是为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终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依然是为了人民。“既然法院所有的司法活动都是为了人民,那么我们怎么能够漠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结果的感受呢?”这是通过解放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云南高院法官的深切感悟。从观念上明晰了以往模糊不清的认识之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再只是法官道义良知的价值取向,而成为了司法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对司法性质本源的回归促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群众利益无小事”、“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这些老生常谈的观念得以真正深入人心。

    “这是一次思想的洗礼,也是一次触及灵魂的考量。”在这个历史的过程中,云南高院解放思想的步伐与时俱进,在不断更新发展着。转变观念,实事求是,革故鼎新,把法院工作融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问题,真正使司法服务大局、融入社会、贴近民生成为云南法官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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