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经济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地震再次证明:必须要有强大经济
作者: 余丰慧    发布时间: 2008-05-26 13:58:13

AD IN PAGE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发展。这是国务院总揽当前抗震救灾和经济形势,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5月22日新华网)。

    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国务院总揽全局做出“两手抓”的重大决策,是正确的。回顾“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国际社会、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对灾情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我们倍加感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英明,感觉到发展经济、增强国力、富裕百姓的重要性。

    1976年唐山大地震发生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百姓只能为唐山人民的痛苦而揪心,只能是干着急,最多捐一些旧衣服和少量的物资、现金;国家由于财力不足,短时间内拿出的救灾款与唐山重建所需相差甚远;企业以各种形式支援灾区也是寥寥无几;国际社会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支援不被接受。那时唐山面临的灾后重建困难非常大。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经济基础太薄弱,国力、民力不足,没有实行对外开放,各个方面都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况。

    而这次汶川大地震后,全国百姓、国际社会、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为灾区的重大伤亡而揪心悲痛的同时,可谓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物捐物,各个方面都行动起来了。献血的队伍是那样长,短短几天时间,全国血库就满了;各个单位捐款中没有一个人有半点犹豫,只是有人在不断打听捐款的渠道和方式,一些单位组织职工不止一次捐款;企业以及企业家像比赛一样看谁捐款多;各个职能部门纷纷给灾区出台优惠政策;海外侨胞的捐款活动此起彼伏;港澳台同胞、企业更是出手大方,一笔笔大额捐款汇往灾区;国际社会160多个国家以现金、物资给予支持,日本、韩国、俄罗斯的抢险队伍来了,美国、意大利、德国的医疗队来了,各国政要纷纷到我住外使馆进行悼念吊唁;国家财政接连拨付巨额财政资金救济灾区,并且已经决定给灾区重建投入700亿元。虽然,四川汶川大地震比唐山地震破坏力要大,损失要严重,但汶川大地震重建的经济实力要强得多,重建速度将要快得多。

    这一切都得益于我们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强大的祖国背后是强大的经济在做后盾。改革开放将近30年,我国年GDP达到了20多万亿人民币,使那么多的企业、公司有实力在国难当头之时,捐出巨额款项和物资支援灾区;我国财政年收入达到了5万多亿元,才使得国家有实力动辄用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来支持灾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百姓的腰包鼓起来了,才有底气和经济基础捐款献出爱心;正是30年的开放政策,才使得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能够对大陆灾区表达自己的兄弟情谊,才使得国际社会的援助能够有渠道进入。

    我们深深感到,这次地震后志愿者之所以那样多,成为一股救灾、应急的重要力量,也主要是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快速富裕。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会正比例递增。自愿以物质实力帮助他人的精神力量的基础是自己获得的物质财富能够养活自己后还有剩余。否则,虽有精神境界,却无法提供实际帮助。

    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再次证明,我国改革开放的路线是十分正确的,只要坚定不移的加快经济发展、富国强民,就不惧怕并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我们一定要牢记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谆谆嘱托: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不发展经济,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巴基斯坦西南部地震死亡人数升至160人 ·巴基斯坦6.2级地震已造成135人死亡 15000人无家可归
·地震致商品房毁损、灭失的几个法律问题 ·地震灾区群众急需冬衣被和电热毯
·汤加附近海域发生里氏7.1级地震 ·民政部:汶川地震慈善捐赠报告将发布
·新西兰北岛发生里氏5.6级地震 ·新疆乌恰县地震灾区已发生1355次余震
·危地马拉发生里氏6.6级地震 ·四川省都江堰和彭州交界发生4.1级地震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