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案例评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本案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成立
作者: 李晓建    发布时间: 2008-05-26 15:44:00

AD IN PAGE
    基本案情:

    1998年8月29日,王某从刘某处购得一房产,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先付2万元,剩下6000元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费用由刘某负担)再付清。2003年6月30日,刘某又用该房产为其朋友张某提供抵押担保向某银行贷款2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银行无奈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以其抵押房产向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刘某未自动履行,2008年4月16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分歧

    观点一:认为王某异议成立,应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理由是王某已经把刘某房子买下,虽还未办过户手续,不是房子的所有人,但该房子至少属于有争议的财产,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观点二:认为王某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理由是王某与刘某虽受合同约束,但在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刘某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其抵押权合法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异议不成立。

    分析王某异议能否成立,关键要弄清不动产的合同(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的区别。“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效力规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合同效力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订有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王某与刘某之间虽受合同约束(合同效力),但并未发生所有权变动(物权效力),简而言之,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仍归刘某。刘某用该房子为朋友张某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对该房子依法享有抵押权,故案外人王某的执行异议自然不成立。当然,王某可以通过合同之诉寻求救济,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未证实前夫借款用于赌博 前妻提出执行异议被驳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制度之分析
·漫议执行异议裁决 ·部分权利人申请执行案件中对其他权利人的保护
·违法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浅探执行异议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购房者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支持? ·论新的执行异议制度
·浅议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该案中执行人员对李某的主张应否支持
云阳“垃圾伤人致人死亡”赔偿案11年后执结
全椒法院为民工追讨工资 24万元执行款当场发放
嘉陵法院巧执三案化解四方矛盾
创新执行机制 提高执行能力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