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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文书骗钱 挥霍赃款重罚
作者: 章新 马雪莹    发布时间: 2008-05-28 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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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造假文书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2日,张某对受害人孙某谎称自己已取得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的煤渣销售承包权,孙某遂交给张某购买煤渣款3万元。次日,张某给孙某打电话,谎称该公司另外三处锅炉房的煤渣也被其承包销售,由于自己这边出了点事,想原价兑出去。孙某经与张某某、曹某、王某商量后决定购买张某所承包的煤渣。随后张某为了骗取孙某等人的信任,私刻了一枚大庆市某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了一份与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渣销售协议书及两份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款票据,骗取张某某、曹某、王某信任后,3人将煤渣款9万元交给张某。张某收到钱后潜逃,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张某将赃款全部挥霍,无法返还,可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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