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和解执结渝湘告诉公路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成利说:“法官们艰苦了,我要了两年的民工工资,终于实现了,我代表民工,谢谢你们了!”。 2006年3月16日,王成利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中原公司)重庆黔彭高速公路D16项目经理部达成口头合同,由王成利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建项目部黔江区沙坝段的三处隧道工程。当日,王成利向中原公司交纳了310万元保证金,当月底,王成利的施工队伍进驻施工现场。双方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正式合同。
工程施工中,在施工技术问题上王成利的施工队多次与项目部发生争执,无法友好配合。2006年8月15日,施工现场突然出现一支新的施工队伍。无奈中,王成利与中原公司在2006年10月29日达成退场协议,约定项目部支付王成利工程款1047914元、机械设备款1051728元、材料款25万元及保证金31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中原公司对上述协议要求持有异议,王成利的要求未能实现。与此同时,王成利由于拖欠施工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民工多次声称要上访告状。2008年5月18日,重庆四中院立案执行王成利申请执行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中原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案,执行法官送达执行通知后,对该案开展执和调查。
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系承建黔彭高速公路D16段工程。王成利承建路段属于渝湘高速公路整个工程的关键路段,双方因协议偿付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严重地影响了正常工期。渝湘高速早一日竣工,则早一日造福两地群众。为此,该院执行庭立即对该案进行会诊,确定了和解执行该案的工作思路。
承办法官分别做劝和工作作为前期铺垫。5月27日,该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召集双方当事人和解,经过三个时的耐心工作,达成和解协议:中原公司一次性于5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执行费88353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