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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作者: 孙桂泉    发布时间: 2008-05-29 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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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这往往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协议如期履行,二是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或者履行部分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就产生了申请执行者通过何种途径来保证实现自己权利。能否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首先,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履行生效判决的一种方式,不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有悖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也可能出现债权人因一事而双倍受偿的情况。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如果允许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就会产生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消灭了国家基于公权力作出的法律文书的效力,这显然有悖法理。

    其三、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当义务人全部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才告终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债务人没有或者并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原案件的执行程序仍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开始新的诉讼程序,那么,原来的执行案件就可能一直处于执行的中止状态,不可能有执行终结的时间。至于对于对方当事人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的原则,对这一部分损失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新的诉讼来解决,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拖延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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