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被执行人吉林一公司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十万
作者:
许绍林
发布时间:
2008-05-29 14:12:0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6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吉林省辽源市某路桥机械工程公司做出罚款十万元的决定。这是该院自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的单位进行的首例罚款。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抚松法院在执行邵某申请执行辽源市某路桥公司拖欠砂石款一案中,于2008年4月16日向富顺华茂公司送达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其在5月16日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辽源市某路桥公司拒绝申报,抚松法院即依法做出上述罚款决定。 编辑:
李金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