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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一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刑
作者:
尹苏杰 程振立
发布时间:
2008-05-30 16: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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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执行人付庆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01年5月22日,邳州市富豪大理石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邳州支行贷款45万元。后由于经营出现困难,未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在多次催要贷款未果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2003年6月,邳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邳州市富豪大理石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后,邳州市富豪大理石有限公司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申请了强制执行。邳州法院依法对富豪大理石有限公司生产厂房采取了查封措施。2007年2月5日,富豪大理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庆平为躲避债务,在明知房屋及土地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的房屋及土地变卖处置给他人。事情发生后,付庆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庆平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出卖,使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严重干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正确,故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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