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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求正名 法院判决应认定
作者: 李鸿光    发布时间: 2008-06-03 09: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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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3年前,就获得5%的股权转让份额的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使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正名,把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成为享有股权身份的股东,并办理变更成公司股东的审批及登记手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3年12月,由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上海华侨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侨总汇公司,其中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2005年4月19日,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与咨达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上海华侨服务中心将其持有的华侨总汇公司25%股权转让给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其中咨达公司享有其中5%的股权。同日,各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2007年5月29日,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要求华侨总汇公司给予办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华侨总汇公司复函表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目前董事会形成决议存在一定的困难,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为股权确认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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