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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弥补生意亏损绑架3岁童 二人勒索100万均领刑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 2008-06-03 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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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还债弥补做生意时发生的亏损,河北来京人员张有福、徐海龙经过预谋,开车绑架幼童,向家属勒索赎金。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绑架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是生意上的伙伴。两人在昌平区合伙经营饭店。由于经营不善,饭店亏损,二人欠下了外债。为了弥补亏损,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决定绑架儿童勒索赎金。2007年9月一天上午,二人驾驶松花江面包车到北京市昌平区龙华医院西侧,将行至此处的一对母子强行推入车内,中途将女子放下后,将三岁幼童绑架至河北省怀来县,向家属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被抓获。

    被告人张有福于2007年9月份,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明知他人出售的银灰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车系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 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曾因犯盗窃罪在2003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次犯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均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应与其前判盗窃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有福、徐海龙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有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被告人徐海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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